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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智融体育赛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智融体育赛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客户直接给现金没有进对公账户,这样合法吗?你怎么看?

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客户直接给现金没有进对公账户,这样合法吗?你怎么看?

给客户开***,客户直接给现金,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1、如果有真实的合同,实实在在的交易,并且正常交税了,就不违法,但是不太合情理。一般来讲,有真实的交易都是通过银行账户公对公转账,有好多管理严格的公司要求必须对公转账,对公收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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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没有真实的买卖交易,就属于虚开***的行为,是违法的。买卖***,最常见的结算方式就是用现金收付款。

另外,收到现金后在财务账上如果处理不好,还会存在纳税问题。

比如,这笔钱在财务账上显示借给公司老板或股东了,那么年末就要收回来,否则会按分红处理,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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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最好将款项存入公司账户,现在银税联合,对个人账户监控很严。我们不仅要做到合法,同时也要合理。

这个问答是关于人行结算账户、会计核算规范与税法规定的范畴。***用现金结算,从人行结算账户、会计核算规范的角度,大概率是违规的;从履行纳税义务的角度分析,只要确实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并不冲突!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一、人民银行对现金结算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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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银行对于现今结算的规范,我们重点关注一下现金结算的起点!普遍***用现金结算业务的起征点为1000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客户与卖家的经济往来通常情况下是销售行为,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结算的货款小于或者等于1000元人民币的,通过现金收付是符合人民银行的规范;如果超过1000元人民币,只能通过开立的结算账户(对公账户)结算,通过现金结算收支的行为是不合规的!

二、会计核算及财务流程设计

从新中国建立开始,我国对于会计核算工作,是根据国情因地制宜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制度和逐步与世界会计规范接轨的路线。会计规范也得到了不断完善,从企业到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会计主体的核算日期成熟和规范。现实工作中,会计主体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财务流程设计安排也日趋完善,特别是货币资金中的现金管理,与人行的规范和会计准则是高度契合的!

中小微企业在具体工作中,有现金结算的随意性和管理规范缺失的现实,应当在提高管理的同时,逐步提高现金收支规范!

三、税法对于现金结算的思考

1、税法对于现今结算的规定

税法对于纳税人收款形式,没有特别的要求,突出的是监督纳税人足额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也就是说,纳税人无论收支的是现金还是非现金结算,只要认真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就行!

根据图表中的实例可以看出,纳税人无论收取的是现金还是其他形式的货款,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其纳税义务均一致,不会因为收款结算的形式发生任何改变!虽然图表中仅仅描述了增值税,但其他税费也是一样的道理!

2、***用现金结算的风险

但是,题中所述开具增值税专用***,***用现金结算是有风险的!根据最近频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案件来看,税务机关在取证和判别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有一个重要的指标——非现金资金流向!

也就是说,现金资金流向是不能为虚开增值税专用***撇清关系提供任何帮助!现实工作中,纳税人确实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或者被动的接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非现金资金流向是自证清白的重要途径。

因此,虽然税务机关和相关征管条例没有直接或者强制性要求收支必须***用非现金结算,但是,纳税人为了降低税务风险,建议实际工作中***用非现金结算。同时关注税务机关关于“三流合一”的相关规范,并确实落到实处!

四、综述

综上所述,无论是会计主体还是普通的纳税人,无论是履行人行和会计准则的规范还是规避纳税风险,均应该***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非请自来。

“增值税专用***给客户,客户直接给现金没有进对公账户”这是几个意思?恕我笨,横看竖看,也没看懂是什么意思。

一般的销售流程是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开具***,最终收回款项。按您的描述,只有开票与收款项这两项,不好判断是否有发出商品,款项最终是否归入企业。具体分析如下:

①合法的情形

如果发出商品、开了***,收取现金后,按规定及时存入企业账户,这是标准的处理流程,当然合法。

②不规范做法

若题意中存在真实的销售行为,收取客户以现金支付款项,这并不违法;只是未及时存入企业银行账户,不符合现金管理规范。

另,如果此笔业务的账务处理显示现金长期挂账,有挪用企业资金之嫌。

③违法的行为

如果没有真实销售行为,只是开了***,还对应收取现金,此情形属于虚开***,违法!

以上,您可以自行判断,祝工作顺利。

没有那条税法规定开增值税专用***就必须对公账户收取货款吧,比如说你因公出差,住宿付现金,酒店开增值税专用***给你,这不是很正常吗?再例如你去卖场购买办公耗材,你付了现金,卖场开了增值税专用***给你,没毛病吧?!

资深财务人员,或有些企业会要求、规定***购业务必须走对公账户,且要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一方面是基于资金安全考虑,一方面是杜绝***。总不能说企业购买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原材料或商品,会抱着整麻袋现金吧,既不安全,也不符合常理。

所以不应该一概而论,正常情况下最好要求***购不管金额大小都要对公走账,对于出差住宿等无法对公付款的,才允许报支现金。

当然上面这些说法都是指在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如果是虚开增值税***,那就不用管对公付款还是现金付款了,本身虚开***已经重犯了,还讲究那么多表面形式干嘛。

客户直接给现金,没进对公账户,这其实没什么,并不能就说是三流不一致,只要回到单位后,把现金交到财务就可以了。只要双方的交易是真实的,并且双方都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一般就是合法的,在日常中,很多小额的交易都是用现金结算的,支票虽有支付下限,但并不是说超过支付下限的就一定要用支票。

税法并未规定收货款不允许收现金,也没有规定提供专票就必须对公转账,零售行业不就经常收现金嘛。所以不存在违法。

进一步分析,如果提供专票给对方,金额少,比如只有几十几百几千,收取现金是合理的,也不违反银行对企业现金使用的规定。但如果金额较大,明显不合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智融体育赛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智融体育赛事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现金 *** 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