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馆经营的客体概念,体育场馆经营的客体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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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体育场馆经营客体概念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体育场馆经营的客体概念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公共场合打架属于什么性质?

公共场合打架属于什么性质?

公共场合打架轻者的将以扰乱公共治安罪来处罚,严重的将会牵涉到刑事犯罪,所以当我们在公共场合遇到任何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冷静清醒,实在有不和调和的矛盾,应该报警,让警察来处理,千万不要一言不合就动手,这样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终身的后悔。

《刑法》第2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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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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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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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主观上是故意,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上,超过十六周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主观方面,打伤别人为的是报复,意在造成被害人身体的痛苦,以泄私愤,其犯罪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客观方面,为实施犯罪准备了凶器,同时也实施了对被害人身体的危害行为,产生了被害人身体轻伤的犯罪结果,且伤害结果与被告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客体上,虽然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但只针对被害人一人,目标很明确,其所实施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并非寻衅滋事罪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体育场馆经营的客体概念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体育场馆经营的客体概念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故意伤害罪 客体 行为